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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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豪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4,47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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