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相對人即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一項關於「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一項關於「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佰捌拾捌元」之記載,係屬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