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18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馮澤文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三益紙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5月7日│7,660元│CK0000000││││司顏大西│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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