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陳國展
陳瑩昇 陳奕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盛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