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正宏 發支付命令。被告謝正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1,860元,應徵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