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邱意訴訟代理人 盧錫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惠歆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99,356元〔計算式:38,000元/㎡×80㎡+950元/㎡×(909㎡×6/16+647㎡+2207×3/8+1277×3/8)+579,700元(8104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799,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104建號建物、彰○○○鎮○○段1093、1096-2、10
97、1098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