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 陳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輪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