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被告黃國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
1年緩字第10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安非他命毛重0.58公克(111年度安字第320號,本署111毒偵字第1214號偵查卷第82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國華於111年7月18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000巷0號之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1年9月2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0月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1年10月4日起至113年4月3日止,戒癮治療部分於112年9月15日經該署觀護人以111年度緩護療字第250號已履行完成結案;又追蹤輔導部分於113年1月4日經該署觀護人以11
1年度緩護命字第667號已履行完成結案;再依指定日期驗尿檢驗部分於113年1月4日經該署觀護人以111年度緩護命字第668號已履行完成結案等情,有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5日所出具報告序號竹二-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接受戒癮治療一般評估迴文單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辦理被告緩起訴處分指定命令履行完成結案報告書3份、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2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
111年7月21日凌晨1時27分許,被告因違規轉彎為警攔查,被告拿取證件時為警發現一裝有白色結晶物之夾鏈袋,因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8公克)等情,有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案發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幀及扣押物品清單1份等附卷可憑。而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毛重0.58公克、淨重0.376公克、使用量0.008公克、剩餘量0.3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2年8月18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2幀附卷足稽,是該透明結晶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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