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曾瑞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曾端妹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100年8月31日│5,500元│0000000││├──┼─────────┼─────────┼──────┼──────┼──────┼──┤│002│曾端妹│臺中市后里區農會│100年8月31日│31,5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