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3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王秋華 被告 吳政學
李曜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30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立法院近期研修法:工廠勞工如發生職業病,雇主須負刑責。由此可知,聲請人當然無法從一張職業病診斷書看出刑事責任之歸屬,直至民國100年8月16日在臺中市勞工局召開勞資協調會時,才被告知而知情,並於2個月內之100年9月立即提告,並未逾期。本案顯然係僵硬制式化之裁決,無法彰顯司法正義精神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王秋華以被告吳政學、李曜洲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739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檢察長於100年12月1日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308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該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00年12月5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臺中市○區○○路○○巷94之2號3樓」,並由聲請人親自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附於臺中高分檢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308號卷可稽,足認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已於100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如欲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應於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0年12月6日起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故至遲應於100年12月15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方屬合法。然聲請人遲至100年12月23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有該聲請狀上之本院之收狀戳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間;且聲請人聲請就本案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亦與前揭法律規定之程序要件不符。從而,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