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張美雯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2日具狀提起拆物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謄本。(101年1月3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之土地謄本為彰化市○○段○○○○○號土地謄本。)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