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一三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