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廖月珠 被告 林華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華山上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