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朱庭韻 蔡宗宇 被告 陳炫志 即 李秀琴 之繼承人
陳盈嘉 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陳進德 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陳進春 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陳志名 即李秀琴之繼承人 陳素真 即李秀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