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9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秋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康秋玲業於民國103年10月8日下午4時21分發現死亡,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之戶籍資料可佐。惟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上開發現死亡前之任一時間點死亡,從而即只能認定被告係於發現死亡之時間點死亡。
四、而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繫屬日為103年10月8日下午3時32分,此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8日士檢 朝安
103調偵535字第009786號函及本院文書科103年12月5日士院俊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是本件被告於案件繫屬本院後始死亡一節,堪予認定。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