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楊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份,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