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975號債權人 林仁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依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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