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70號上訴人即原告美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1,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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