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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