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5年7月31日執行羈押,至95年10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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