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61號原告 麗池 高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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