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4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佩珊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64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