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94號
原告 姬君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