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康阿祥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宜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宜訴字第一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一一二年五月四日、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一一二年八月十日及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康阿祥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宜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開庭之過程及內容,用以核對筆錄,保障聲請人訴訟上之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宜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謝佩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