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丙○○即 魏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姜貴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