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貳萬元(即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桂大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