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甲○○(即 康宗 和繼原告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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