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吳賢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95年3月10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6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8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