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58號

原告 許麗金

黃雪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凱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件原聲明金額新臺幣(下同)1,022,555元,扣除財產損害請求之7,200元後,本件經裁定移送而免徵裁判費之聲明金額為1,015,355元,惟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1,059,755元(即原告許麗金請求之41,335元及原告黃雪梅請求之1,018,420元之合計),扣除財產損害之請求7,200元後,擴張為1,052,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74元,扣除免徵裁判費範圍之11,098元,尚餘39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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