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52號上訴人 呂浩榮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秀惠
陳逸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江昇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
法官劉家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