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陳豊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 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許瓊丹、債務人梁錦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