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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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麗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宗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13,937元之計算式。

㈡補債務人陳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8樓)

㈣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債權人最新主任委員核備函,或提出主任委員任期為二年之規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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