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債權人閱讀城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麗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宗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13,937元之計算式。
㈡補債務人陳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8樓)
㈣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債權人最新主任委員核備函,或提出主任委員任期為二年之規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