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

債權人 王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列其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㈢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255,71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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