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394號聲請人曹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美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CH381529、CH381530、526107、526113之正確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