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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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原告 張大鵠 被告 張大鵬 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 律師
俞亦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大鵠主張被告張大鵬未經其同意,擅自變更中國大陸怡佳工貿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將原告股份侵占入己,爰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00巷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