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 林鴻明
林秀琴 林淑芳 林穗惠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鴻福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被告 楊彥平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詡富
楊碧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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