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664號聲請人 林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奇國際傢俱有限公司(原名堤克屋有限公司)、 李能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