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超具保人葉天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天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天維因被告周俊超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刑保字第15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俊超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戶籍地「新北市○○區○○路○○巷○號」及其所陳明之「新北市○○區○○路○○○號」居所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戶籍地及居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又具保人葉天維經檢察官依其於民國99年5月11日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住所「新北市○○區○○路○○○號」及其戶籍地「高雄市○○區○○街○號」、「新北市○○區○○路○○○號」通知,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本院99年5月11日99年刑保字第15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新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郵務送達證書3份、送達執行傳票證書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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