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崇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戰國無雙2)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崇恆所涉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戰國無雙2)1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崇恆所涉前揭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131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於102年5月2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戰國無雙2)1片(新北地檢署101年度白保字第1065號),確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重製,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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