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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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義峰被告劉崇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義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義峰因被告劉崇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劉義峰因被告劉崇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出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後,由聲請人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於102年5月20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364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