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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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思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品SuperClean魔力去塵膠貳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思豪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6月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商品SuperClean魔力去塵膠2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程思豪所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2年6月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商品SuperClean魔力去塵膠2件(新北地檢署101年度紅字第1333號,正品名稱為「CyberClean魔力去塵靈」),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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