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欽仁 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2年5月30日予以羈押,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
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其理甚屬灼然,當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已自白犯行,且本案業已辯論終結,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鄭欽仁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容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甫於民國102年5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本件聲請意旨固以前揭情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本院參以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所涉犯行,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所犯件數復高達9件,其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應屬更高,此勢將不利於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基此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件當具有重罪羈押之原因(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3號裁定意旨同可參照)。職是之故,本件雖已辯論終結,然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此外復查無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