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48號、95年度偵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參佰柒拾柒件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0號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377件仿冒商品,係被告犯罪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5年11月23日以95年度偵字第18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11月22日期滿,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377件仿冒商品,為被告犯罪之物,則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述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編號│被告│商標專用權人│數量│單位│││仿冒商標品名││││├──┼───────┼──────────┼───┼──┤│一│甲○○│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6│件│││HELLOKITTY││││││睡袍││││├──┼───────┼──────────┼───┼──┤││甲○○│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二│HELLOKITTY││110│件│││手提包││││├──┼───────┼──────────┼───┼──┤│三│甲○○│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1│件│││HELLOKITTY││││││購物袋││││├──┼───────┼──────────┼───┼──┤│四│甲○○│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80│件│││HELLOKITTY││││││卡片護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