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寅○○卯○○庚○○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734號、第30873號、第32767號、第32768號、第3276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寅○○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編號十九、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二至二十八、編號三十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一至
十二、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乙○○、卯○○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編號十九、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二至二十八、編號三十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一至
十二、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庚○○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編號十九、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二至二十八、編號三十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二、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聲請書之附表更正如下,並增列證據:「被告丁○○、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通訊監聽譯文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丁○○、乙○○、寅○○、卯○○、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五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五人於附件聲請書所示附表之日期,先後21次所為重利犯行,均係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之單一行為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以高額利息貸予他人款項,依社會通念,被告五人之行為應屬具有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以一罪論之。又被告庚○○前因犯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4年度易字第7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復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本院上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又因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經本院以上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上開詐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之罪及竊盜罪,經本院上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
2月,於89年7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4月,並與上開有期徒刑4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7年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庚○○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五人貪圖不法利益,由被告丁○○居於主導地位,並雇用被告卯○○負責收款,被告庚○○則負責收、放款,另提供被告寅○○資金進行收、放款,被告乙○○則擔任會計,共同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予款項收取重利,該重利行為將可能導致借款人因受債務壓迫鋌而走險,衍生社會問題,足以危害社會秩序,復審酌被告五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放款次數、收取之利息金額,另念及被告五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7、編號11至17、編號22至
27、編號30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附表三編號1至6、編號8、9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丁○○所有,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係被告卯○○所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9、編號11至12、編號14至17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寅○○所有,而上開扣案物分別係供被告五人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五人供承在卷,並有通訊監聽譯文1份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10、19、20所示之物及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丁○○所有,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物,係被告寅○○所有,且均係供被告五人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9、28所示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3千4百元,其中2萬元係被告五人犯罪所得之物,所餘9萬3千4百元則係被告五人預備放款之資金,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物為 鍾國榮 所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為巳○○所有,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物為 張剛耀 所有,均非被告五人所有,而附表一編號21、29所示之物,雖分別係被告乙○○、丁○○所有,惟依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尚無法證明係供被告五人犯本案所用之物,均不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件聲請書之附表更正如下:
┌──┬───┬───────┬───────┬───────┐│編號│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利息計算方式│├──┼───┼───────┼───────┼───────┤│1│辰○○│30,000元│97年4月3日│計息方式為:│││├───────┼───────┤(1)日仔會:││││45,000元│97年5月間某日│每借款30,000元│││├───────┼───────┤,先預扣6,000││││45,000元│97年7月22日│元利息,之後1│├──┼───┼───────┼───────┤月內每日還款││2│未○○│30,000元│96年4月間某日│1,000元,餘類│││├───────┼───────┤推之。換算月利││││30,000元│96年5月間某日│率約20%,換算│││├───────┼───────┤年利率高達約24││││30,000元│97年8月間某日│0%。│├──┼───┼───────┼───────┤││3│丙○○│30,000元│96年6月5日│(2)期會:│├──┼───┼───────┼───────┤每借款40,000元││4│丑○○│30,000元│97年1月至6月│,先預扣4,000│││││間某日│元利息,每10│├──┼───┼───────┼───────┤天收利息4,000││5│辛○○│60,000元│97年7月31日│元,換算月利率│├──┼───┼───────┼───────┤約30%,換算年││6│巳○○│30,000元│97年6月間某日│利率高達約360%│││├───────┼───────┤。││││30,000元│97年年初某日││├──┼───┼───────┼───────┤││7│甲○○│30,000元│97年6月25日前││││││某日││││├───────┼───────┤││││30,000元│97年7月1日前││││││某日││├──┼───┼───────┼───────┤││8│戊○○│40,000元│97年2月19日││││├───────┼───────┤││││60,000元│97年5月29日││├──┼───┼───────┼───────┤││9│午○○│30,000元│95年12月21日││├──┼───┼───────┼───────┤││10│己○○│30,000元│97年7月30日前││││││某日││├──┼───┼───────┼───────┤││11│子○○│30,000元│95年12月30日前││││││某日││││├───────┼───────┤││││30,000元│95年12月30日前││││││某日││├──┼───┼───────┼───────┤││12│壬○○│30,000元│97年3月29日││├──┼───┼───────┼───────┤││13│癸○○│60,000元│97年7月30日前││││││某日││└──┴───┴───────┴───────┴───────┘附表:
┌──────────────────────────────────┐│附表一│├──────────────────────────────────┤│扣押地點:高雄縣仁武鄉○○路○段176號││扣押時間:97年9月3日│├──┬───────────────────────┬───┬───┤│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行動電話(NOKIA;黑;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丁○○│││SIM卡;門號0000000000)│││├──┼───────────────────────┼───┼───┤│2│行動電話(NOKIA;紅;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丁○○│││SIM卡;門號0000000000)│││├──┼───────────────────────┼───┼───┤│3│行動電話(BENQ;白;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丁○○│││SIM卡;門號0000000000)│││├──┼───────────────────────┼───┼───┤│4│行動電話(BENQ;橙;序號000000000000000;含│1支│丁○○│││SIM卡;門號0000000000)│││├──┼───────────────────────┼───┼───┤│5│行動電話(BENQ;銀;序號000000000000000;無│1支│丁○○│││SIM卡)│││├──┼───────────────────────┼───┼───┤│6│現金(新臺幣)│18,500│丁○○││││元││├──┼───────────────────────┼───┼───┤│7│行動電話(ANYCALL;黑;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丁○○│││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8│空白商業本票(票號:332241~332250)│10張│丁○○│├──┼───────────────────────┼───┼───┤│9│現金(新臺幣)│18,000│丁○○││││元││├──┼───────────────────────┼───┼───┤│10│台銀空白支票(票號:AA.0000000~AA.0000000)│23張│丁○○││││││├──┼───────────────────────┼───┼───┤│11│合庫支票(發票人 張翔秀 ;票號LR.0000000;面額│1張│丁○○│││88,000元)│││├──┼───────────────────────┼───┼───┤│12│本票(發票人 莊秀英 ;票號NO.013268;面額30,000│1張│丁○○│││元)│││├──┼───────────────────────┼───┼───┤│13│臺灣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丁○○│├──┼───────────────────────┼───┼───┤│14│ 兆豐 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枚)│1本│丁○○│├──┼───────────────────────┼───┼───┤│15│高雄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枚│1本│丁○○│││)│││├──┼───────────────────────┼───┼───┤│16│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1本│丁○○│├──┼───────────────────────┼───┼───┤│17│高市三信合作社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1枚│丁○○│├──┼───────────────────────┼───┼───┤│18│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鍾國榮│├──┼───────────────────────┼───┼───┤│19│空白商業本票│10張│丁○○│├──┼───────────────────────┼───┼───┤│20│空白商業本票│5張│丁○○│├──┼───────────────────────┼───┼───┤│21│行動電話(ANYCALL;白;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丁○○│││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22│行動電話(三星;黑;序號1894EE4E;含SIM卡;門│1支│丁○○│││號0000000000)│││├──┼───────────────────────┼───┼───┤│23│富邦銀行支票(發票人 陳秀燕 ;票號KS.0000000;面│1張│丁○○│││額117,500元)│││├──┼───────────────────────┼───┼───┤│24│本票(發票人 曾居明 ;票號NO.522426;面額20,000│1張│丁○○│││元)│││├──┼───────────────────────┼───┼───┤│25│本票(發票人辰○○;票號NO.522432;面額20,000│1張│丁○○│││元)│││├──┼───────────────────────┼───┼───┤│26│本票(發票人 陳碧珠 ;票號NO.359915;面額30,000│1張│丁○○│││元)││││││││├──┼───────────────────────┼───┼───┤│27│本票(發票人己○○;票號NO.482949;面額15,000│1張│丁○○│││元)│││├──┼───────────────────────┼───┼───┤│28│現金(新臺幣)│76,900│丁○○││││元││├──┼───────────────────────┼───┼───┤│29│台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丁○○│├──┼───────────────────────┼───┼───┤│30│帳單│1張│丁○○│└──┴───────────────────────┴───┴───┘┌──────────────────────────────────┐│附表二│├──────────────────────────────────┤│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204巷29弄25號││扣押時間:97年9月3日│├──┬───────────────────────┬───┬───┤│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巳○○健保IC卡(身份字號Z000000000;47年10月9│1張│巳○○│││日出生)│││├──┼───────────────────────┼───┼───┤│2│日仔會收款登記卡│1盒│丁○○│├──┼───────────────────────┼───┼───┤│3│本票(發票人辛○○;票號NO.359901;面額60,000│1張│丁○○│││元)│││├──┼───────────────────────┼───┼───┤│4│本票(發票人 王龍志 ;票號NO.482929;面額60,000│1張│丁○○│││元)│││└──┴───────────────────────┴───┴───┘┌──────────────────────────────────┐│附表三│├──────────────────────────────────┤│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90巷1號3樓之1││扣押時間:97年9月3日│├──┬───────────────────────┬───┬───┤│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本票(發票人甲○○;票號NO.482911;面額30,000│1張│丁○○│││元)│││├──┼───────────────────────┼───┼───┤│2│本票(發票人甲○○;票號NO.447479;面額30,000│1張│丁○○│││元)│││├──┼───────────────────────┼───┼───┤│3│本票(發票人未○○;票號NO.790067;面額30,000│1張│丁○○│││元)│││├──┼───────────────────────┼───┼───┤│4│本票(發票人辰○○;票號NO.013269;面額45,000│1張│丁○○│││元)│││├──┼───────────────────────┼───┼───┤│5│本票(發票人丑○○;票號NO.024575;面額30,000│1張│丁○○│││元)│││├──┼───────────────────────┼───┼───┤│6│本票(發票人丙○○;票號NO.024566;面額30,000│1張│丁○○│││元)│││├──┼───────────────────────┼───┼───┤│7│空白本票│51張│丁○○│├──┼───────────────────────┼───┼───┤│8│帳冊│1本│丁○○│├──┼───────────────────────┼───┼───┤│9│行動電話(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1支│丁○○│││0000000000)│││├──┼───────────────────────┼───┼───┤│10│行動電話(K-TOUCH;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1支│卯○○│││0000000000)│││└──┴───────────────────────┴───┴───┘┌──────────────────────────────────┐│附表四│├──────────────────────────────────┤│扣押地點:高雄市○○區○○路57號扣押時間:97年9月3日│││├──┬───────────────────────┬───┬───┤│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1支│寅○○│││)│││├──┼───────────────────────┼───┼───┤│2│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0;門號│1支│寅○○│││0000000000)│││├──┼───────────────────────┼───┼───┤│3│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1支│寅○○│││)│││├──┼──┬──┬─────────────────┼───┼───┤│4│本票│(1)│發票人戊○○;票號TH.434569;面額│24張│寅○○│││││40,000元│││││├──┼─────────────────┤│││││(2)│發票人己○○;票號TH.482936;面額│││││││30,000元│││││├──┼─────────────────┤│││││(3)│票號TH.472536;面額90,000元│││││├──┼─────────────────┤│││││(4)│票號TH.472537;面額90,000元│││││├──┼─────────────────┤│││││(5)│票號TH.472535;面額90,000元│││││├──┼─────────────────┤│││││(6)│票號TH.482925;面額30,000元│││││├──┼─────────────────┤│││││(7)│票號TH.472540;面額90,000元│││││├──┼─────────────────┤│││││(8)│發票人 梁家甄 ;票號TH.472546;面額│││││││20,000元││││││││││││├──┼─────────────────┤│││││(9)│發票人戊○○;票號TH.472519;面額│││││││60,000元│││││├──┼─────────────────┤│││││(10)│發票人壬○○;票號TH434590;面額│││││││30,000元│││││├──┼─────────────────┤│││││(11)│發票人 吳文正 ;票號TH.434618;面額│││││││120,000元│││││├──┼─────────────────┤│││││(12)│發票人 洪穎傑 ;票號TH.472508;面額│││││││20,000元│││││├──┼─────────────────┤│││││(13)│發票人癸○○;票號TH.482906;面額│││││││30,000元│││││├──┼─────────────────┤│││││(14)│發票人己○○;票號TH.0000000;面額│││││││30,000元│││││├──┼─────────────────┤│││││(15)│票號TH.482926;面額20,000元│││││├──┼─────────────────┤│││││(16)│票號TH.482930;面額15,000元│││││├──┼─────────────────┤│││││(17)│發票人 黃蔡月桂 ;票號TH.434615;面│││││││額30,000元│││││├──┼─────────────────┤│││││(18)│發票人 王霖峻 ;票號CH.599176;面額│││││││30,000元│││││├──┼─────────────────┤│││││(19)│發票人王霖峻;票號CH.0000000;面額│││││││20,000元│││││├──┼─────────────────┤│││││(20)│發票人子○○;票號CH.538430;面額│││││││30,000元│││││├──┼─────────────────┤│││││(21)│發票人午○○;票號CH.538428;面額│││││││30,000元│││││├──┼─────────────────┤│││││(22)│發票人午○○;票號CH.538357;面額│││││││15,000元│││││├──┼─────────────────┤│││││(23)│發票人 江翊庭 ;票號CH.288483;面額│││││││21,000元│││││├──┼─────────────────┤│││││(24)│發票人江翊庭;票號CH.538418;面額│││││││30,000元│││├──┼──┴──┴─────────────────┼───┼───┤│5│廣告打火機(生意人日日會0000000000 王家寶 )│200支│寅○○│├──┼───────────────────────┼───┼───┤│6│廣告原子筆(民間日日會0000000000劉先生)│100支│寅○○│├──┼───────────────────────┼───┼───┤│7│廣告便條紙(0000000000 小劉 )│17本│寅○○│├──┼───────────────────────┼───┼───┤│8│名片(瑞陽卡債更生服務團隊)│1盒│寅○○│├──┼───────────────────────┼───┼───┤│9│日仔會還款日期單│1疊│寅○○│├──┼───────────────────────┼───┼───┤│10│空白本票(票號:482940~482948)│9張│寅○○│├──┼───────────────────────┼───┼───┤│11│身份證影本( 盧正坤 ; 郭宏銘 )│2張│寅○○│├──┼───────────────────────┼───┼───┤│12│陽信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1本│寅○○│├──┼───────────────────────┼───┼───┤│13│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2本│張剛耀│├──┼───────────────────────┼───┼───┤│14│社會生意人日日會名片(0000000000小劉)│13張│寅○○│├──┼───────────────────────┼───┼───┤│15│記帳單│2本│寅○○│├──┼───────────────────────┼───┼───┤│16│帳單(收支)│11份│寅○○│├──┼───────────────────────┼───┼───┤│17│裝本票信封│8個│寅○○│└──┴───────────────────────┴───┴───┘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