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弄16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各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定民國97年10月13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詎債務人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爰斟酌其負債狀況,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中午12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