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6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96年度訴字第3081號、96年度訴字第3873號、97年度訴字第325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另以:受刑人於95年7月8日犯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該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該案法官認定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實係「96年7月8日21時許」,然該案判決書誤載為「95年7月8日21時許」,此由該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時間係「95年5、6月間某日起,至96年7月8、9日止」,而該案法官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時間「95年5、6月間某日起,至96年7月8日20時59分許止」,以無積極證據證明為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確認,有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緝字第905號執行卷宗(含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81號刑事卷宗)核閱相符。該案受刑人犯罪時間既係「96年7月8日21時許」,已不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之基準日,即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無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6年7月11日│96年7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95│96年8月10日││││年7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8166號│96年度毒偵字第4525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53、555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96年度訴字第3081號│96年度訴字第3873號││├────┼─────────────┼─────────────┼─────────────┤││判決日期│96年8月31日│96年10月11日│96年12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96年度訴字第3081號│96年度訴字第3873號││├────┼─────────────┼─────────────┼─────────────┤││確定日期│96年11月29日│96年11月29日│96年12月24日│││││(撤回第二審上訴)││├──┴────┼─────────────┼─────────────┼─────────────┤│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979│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71│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06號│││號(97執緝908)│號(97執緝905)│(97執緝907)│└───────┴─────────────┴─────────────┴─────────────┘┌───────┬─────────────┬─────────────┬─────────────┐│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53、5556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8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73號│97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24日│97年5月1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73號│97年度訴字第325號│││├────┼─────────────┼─────────────┤│││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97年6月9日││├──┴────┼─────────────┼─────────────┤││附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06號│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9692號││││(97執緝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