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 王漢龍
郭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雯 等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80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