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薛葛玉珍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賴秀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葛玉珍(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收養賴秀眞(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薛葛玉珍願收養賴秀眞為養女,被收養人已成年且已婚,經其父母及配偶之同意,為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紀錄表、服務證明書,及存款存摺、畢業證書影本為證。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107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述文件,並經訊問收養人薛葛玉珍、被收養人賴秀眞及其配偶 羅謀煜 、生父母 賴富福 、賴林嬌子之結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同住約七年多,而收養人沒有兒女,且配偶已過世,平常都是由被收養人照顧收養人之生活起居,又被收養人之配偶及生父母均表示同意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且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尚有其他兩位兒子及一位女兒可以照顧等情,有本件101年8月16日訊問筆錄可稽;復查本件收養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生父母之情事可言。從而,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之情形,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收養,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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