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嘉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林月裡 、 廖嘉夕 、 廖嘉陽 、 廖嘉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