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楊陳月夏
楊登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豐源陳素華 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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